5月18日上午,我院对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原党总支委员、原副局长吴清海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清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被告人吴清海受贿犯罪所得76.546万元,上缴国库。吴清海在宣判后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该案是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留置调查办结的首案。此前,我院于2018年4月19日对吴清海受贿案进行了一审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清海在担任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原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党总支委员、副局长(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54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吴清海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受贿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