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法院便民诉讼指南(一)

请珍惜您的诉讼权利

来源: 诉讼服务中心 时间: 2018-05-03 08:17 点击量: 4050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和应诉的权利。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是法律赋予被告答辩和应诉的权利。被告不签收、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丧失的是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法庭上有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是告知当事人须到庭参加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请求调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是原告的可按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丧失的是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三、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拒接签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裁判文书送达。超过法定期限,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如果拒绝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放弃的则是校对权、补充权、更正权。

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请您一定要珍惜。

 

温馨提示

1、请您认真阅读、填写我院发放的《案件审理(执行)廉政监督卡》,并寄回我院,以便我们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您还可以另拨打我院举报热线进行投诉,电话号码:0728-6493634

2、如果您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会在收到您的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在登记立案当日可为您办结立案手续。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您可以提起上诉。

3、如果您提起刑事自诉,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会在收到您的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登记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在登记立案当日可为您办结立案手续。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您可以提起上诉。

4、为例节约您宝贵的时间,建议您最好在提交诉状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必要的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等。

5、对您的起诉登记立案后,我们将为您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您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您缴纳案件受理费。

6、如果您的执行申请书通过审查登记立案后,我们将为您编立案号,填写案件登记表,向您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并书面提醒您履行相关执行义务。

7、您的起诉或执行申请通过登记立案后,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理(执行)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属民事诉讼的,我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属行政诉讼的,我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属执行案件的,我院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8、如果您不服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须提交上诉状一份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不服我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您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或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缴费方式: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在办理立案手续时,请先到我院立案庭开具诉讼费缴款通知书,然后持该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现金,再按银行盖章的诉讼费收据(附卷联、财务联等)交立案庭。

10、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6号,市内乘坐2,691013路公交车可到达。潜江火车站距离诉讼服务中心4.9千米,乘坐10路公交可到达;潜江市客运总站距离诉讼服务中心5.5千米,乘坐261013路公交车可到达;G50沪渝高速(汉宜高速)潜江收费站距离诉讼服务中心1.8千米,乘坐26913路公交车可到达。

 

法官提醒

在您提起诉讼之前,建议先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因为人民调解和其他其他调解组织可以简化解决纠纷的程序,节省解决纠纷的成本,有可能更好、更快地实现您的权利,满足您的愿望。

 

诉讼风险提示

诉讼存在着下列风险:

1、因起诉的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2、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3、胜诉后,因对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致使胜诉权益不能实现的风险。

以上风险提示您,慎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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