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上午,某市政公司员工邹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地砖铺设问题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纠纷,李某踢砖抗议,邹某出手阻止,李某手一扬致邹某摔倒受伤。邹某开支医疗费4万余元,并构成十级伤残。邹某向李某索赔各项损失,李某以未推到邹某为由拒绝赔偿。虽经所在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多次调解,因李某不同意赔偿,双方不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矛盾还越发激化。年逾七旬的邹某一气之下,于今年3月诉至我院浩口法庭。
承办法官阅卷后,综合考虑基本案情、双方基本情况等因素,启动了庭前调解程序,因双方对案件事实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时,法官围绕争议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确定基本事实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讲法律,说情理,但双方仍各执己见,调解再次无果。
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固然能做到案结事了,但是,双方诉前、诉中多次调解无果,再继续调解有可能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对案件事实有分歧的协议不但不能真正服人,反而会模糊了公平正义的界限。于是,承办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不冷静,采取踢砖的方式抗议,并扬手推了站在半截地面砖上的原告,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高龄,在作出动作时未考虑到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未认识到站在半截地面砖上作出动作的危险性,对自身的受伤有一定的过错,故认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送达双方后,本以为至少一方会提起上诉,但判决还未生效,被告即将赔偿款交到我院,原告亦欣然领取了该款。当问及双方原因时,他们都说:判得公正,说得在理,我们服!
这只是我院调判结合审结案件的其中一例。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调判功能,能调则调、调则有度,当判则判、判则生威,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平均达50%,服判息诉率逐年提高,司法公信力逐年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