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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则有度 判则生威:我院调判结合促公正、提公信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8-08-03 17:20 点击量: 275

2017年8月17日上午某市政公司员工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地砖铺设问题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纠纷,李某踢砖抗议邹某出手阻止李某手一扬致邹某摔倒受伤邹某开支医疗费4万余元,并构成十级伤残。邹某向李某索赔各项损失,李某以未推到邹某为由拒绝赔偿。虽经所在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多次调解,因李某不同意赔偿,双方不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矛盾还越发激化。年逾七旬的邹某一气之下,于今年3月诉至我院浩口法庭。

承办法官阅卷后,综合考虑基本案情、双方基本情况等因素,启动了庭前调解程序,因双方对案件事实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时,法官围绕争议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确定基本事实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讲法律,说情理,但双方仍各执己见,调解再次无果。

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固然能做到案结事了,但是,双方诉前、诉中多次调解无果,再继续调解有可能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对案件事实有分歧的协议不但不能真正服人,反而会模糊了公平正义的界限。于是,承办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冷静,采取踢砖的方式抗议,并扬手推了站在半截地面砖上的原告,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高龄,在作出动作时未考虑到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未认识到站在半截地面砖上作出动作的危险性,对自身的受伤有一定的过错,故认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送达双方后,本以为至少一方会提起上诉,但判决还未生效,被告即将赔偿款交到我院,原告亦欣然领取了该款。当问及双方原因时,他们都说:判得公正,说得在理,我们服!

这只是我院调判结合审结案件的其中一例。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调判功能,能调则调、调则有度,当判则判、判则生威,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平均达50%服判息诉率逐年提高,司法公信力逐年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