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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诈骗戏路广,抵不过是黄粱一梦!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09-03 08:44 点击量: 885

如今,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他们利用各种作案工具,手法花样翻新,让人防不胜防。2017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子虚乌有的工程项目为诱饵,诈骗张某某、罗某、张某共计469033元。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向张某虚构自己是老板身份,利用张某想承接门窗安装工程的心理,多次以请工地相关领导吃饭为由找张某要钱,先后诈骗张某共计13961元。

2018年5月,王某某利用罗某想拓展保险业绩的心理,取得罗某的信任。随后在与罗某的交往中,编造请相关领导吃饭、自己生病无钱治病等事由多次找罗某要钱。当罗某心生怀疑时,王某某捏造工程款债权条据,并许诺工程款结账后,会给罗某一套房产和100万元的补偿,从而打消罗某的怀疑,继续多次诈骗罗某。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王某某共计诈骗罗某253500元,其中249500元由罗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0元由罗某现金支付。

2019年8月18日,王某某又以类似手段哄骗张某某,编造多种事由,多次找张某某要钱,其间,还谎称自己有大额工程欠款未收回,待收回后可以为张某某买房买车,诱使张某某进一步加强信任。自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某共计诈骗张某某201572元,其中186572元由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8700元由张某某现金支付,另张某某为王某某支付购买2部手机款6300元。

法官释法

 潜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3961元、罗某253500元、张某某20157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天上不会掉馅饼,请务必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一旦受骗,要沉着冷静,应妥善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