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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事实难说清 本人应到庭
——潜江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3-12-05 08:45 点击量: 180

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促成该案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均仅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且代理人对案件中的一些关键事实并不清楚,相关事实难以查清。考虑到只有当事人对具体细节最为了解,为更加完整和清晰地查清案件事实,潜江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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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庭审当日,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当庭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承诺将如实陈述,若有虚假陈述,愿接受相应处罚。庭审过程中,法官利用双方到庭的有利条件,耐心释法明理并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天签署了调解协议。

查明案件事实是顺利解决纠纷的关键,很多案件事实,需要事件亲历者本人陈述,才能清晰明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消极应诉的行为时有发生,存在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不知情或者表述不清,导致查不清楚事实情况,进而增加开庭次数,影响裁判准确性。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潜江法院立足“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定位的有利举措,亦是抓实“公正与效率”,增强群众获得感的良好实践。《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签发,使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有助于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助力于案件事实快速查明。同时,当事人本人到庭,也便于法官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