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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车祸去世,当由谁来提起诉讼?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0-09-27 17:01 点击量: 448

近日,潜江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受理了一件特殊的机动车事故案。

陈某是位外省来潜务工人员,其所驾驶的自行车因在乡村道路上与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构成交通事故,陈某也当场离世。案件经交警认定为牵引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虽已七十多岁高龄,但一生未婚未育也未收养子女、一生漂泊,其父母亦于50年前去世,这代表着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已全部离世。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提起诉讼来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利呢?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我们可以看到,法条里写到: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知,当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时,应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幸,陈某的两位胞兄、胞姐还健在,此时哥哥姐姐便是陈某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二人遂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民法典还扩大了《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原《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28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按现行《继承法》,被继承人的侄、甥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其遗产,只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而根据民法典,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