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寒冬下的调解,让“伤身”老人勿再“伤心”!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2-25 17:17 点击量: 43

寒冬已至,老许迈着蹒跚的步伐,缓缓来到了法庭门前。

“我的案子要开庭了吧?劳烦你们挂念着这事,我的家庭经济状况本就困难,自从我受伤后无法正常务工,家庭就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

究竟是怎么回事?事情还要从一年前的一个清晨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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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伤致残 索赔遭拒

2023年某日,老许如往常一样,驾驶着清运车进行垃圾清运,不慎被电动车的塑料遮阳棚砸伤右眼。事故发生后,老许被送往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7天,花费1万余元,出院诊断为:右眼创伤性青光眼、右眼创伤性前房积血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老许遂一纸诉状将A公司及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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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A公司承包了潜江市某街道片区的垃圾清理工作,经村委会联系介绍,老许受雇于A公司,从事该片区的垃圾清运工作,A公司为老许配发了专门用于清运垃圾的电动车,A公司按月计发老许工资。

调解现场 争执不断

“法官,我跟他们公司沟通过很多次了,他们就是不愿意赔钱,甚至还说我受伤的事情存疑!事情发生以后,还是村委会帮我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不然这伤我也没法治了......”

“我们公司也不是不愿意配合,关键是老许受伤到底是不是发生在工作期间呢?而且这个赔偿数额过高,我们对该金额不予认可。”

“我们村委会也是做了很多轮的调解工作了,奈何各方总是僵持不下,说白了我们村委会也是考虑到老许的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所以才把这个机会介绍给他,没想到出了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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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各方当事人想法后,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决定立即开庭,确定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随后引导双方走向调解。

调解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不断地分析利弊、释法明理,A公司逐渐转变态度,表示对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老许的伤残程度、治疗情况等均认可,但分歧在于,老许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以及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分担如何确定。

耐心释法 案结事了

“一纸判决很容易,但并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尽快化解纠纷才能让老许尽早拿到赔偿。”秉持着这样的办案理念,承办法官在掌握各方争执的核心问题后,当庭向各方当事人阐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伤残各个等级的赔偿标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鼓励大家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换位思考,尽早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兑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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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小时的耐心释法,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赔偿老许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于7日内全部履行到位。村委会为老许垫付的8千元医疗费,由村委会自行承担4千元,老许承担4千元,老许需在收到赔偿款后7日内给付村委会4千元。

“老许,我回去后第一时间就让公司财务走相关流程,尽快把赔偿款打给你,后续还得请你配合我们再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啊!”A公司的代理人说道。“好的,大家和和气气的,什么都好说,我们互相记下联系方式,手机号是......”老许用他一双饱经风霜的手,缓缓敲打着手机屏幕,一行人迎着夕阳边说边走出了法庭的大门。至此,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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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继续坚持以担当为笔,书写社会和谐稳定篇章,在法与情交织的窄巷里,践行“司法为民”的不渝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