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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邻里闹上法庭,竟是一条狗的错?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2-26 17:18 点击量: 88

家住广华某小区的李某最近为一件事情很是头疼,她与别人因为一只小狗闹上了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咱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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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孙某是同住一个小区的居民。2024年的一个傍晚,李某在小区院子里和朋友遛弯聊天,孙某饲养的小狗在未牵狗绳的情况下,突然从后方扑向李某的后小腿,随即孙某带狗离开。李某看到有抓痕,立即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此后按医嘱定期共接种5针狂犬疫苗,花费810元。期间,李某多次与孙某协商支付疫苗费用事宜,孙某均予以拒绝并否认狗扑人。李某为此纠纷报警,经多部门协调,双方仍旧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李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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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对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并多次与原、被告联系,聆听双方的意见,在查清孙某确实未使用狗绳,其小狗的确扑伤李某这一事实后,组织双方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觉得自己承受了身心上的痛苦,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而孙某认为狗虽扑人,但无明显出血,不需接种狂犬疫苗,更无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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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情况后,法官耐心地进行劝说,还翻出法律条文,告知孙某作为饲养人,未按照养狗规定牵引狗绳,存在严重过错,且李某虽未有明显出血,但其仅主张赔偿接种疫苗费用,并非获益行为,李某去接种疫苗可以间接证实狗造成损伤的事实高度盖然性存在。经过法官细致地释法析理,孙某当庭赔偿李某医疗费810元,双方约定不再就此事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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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养狗,请务必做好功课,加强管理义务,牵好“安全绳”“责任绳”,不要心存侥幸,一旦发生意外,饲养人轻则承担经济赔偿,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大家一定要依法文明饲养,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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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