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潜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获悉,由潜江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被执行人唐某已被广西警方抓获。
2018年12月
被告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宋某借款45000元,宋某于当月28日通过手机银行将45000元转入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帐户中。
2019年3月
唐某给宋某补写借条一份,承诺于2019年5月31日前还清此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2019年8月
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转帐还款20000元。
2020年4月
剩余欠款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唐某仍不还款,宋某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偿还剩余欠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
2020年5月
潜江法院判决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唐某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依法查控其银行帐户,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9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唐某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潜江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直到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宋某向潜江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唐某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唐某名下有汽车一辆,以其本人姓名注册有某材料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投资金额100万,投资人为唐某。申请执行人宋某遂向潜江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将该案恢复执行,并依法追加某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022年6月9日,潜江法院向南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南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对唐某名下的汽车进行查封,后经证实唐某早在同年1月22日已将该车辆转让。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试图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与唐某沟通,通过短信向其释明法理,讲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唐某均刻意回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躲避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宋某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唐某从2020年至今,在法院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唐某多次外出旅游,出入高档酒店进行高消费。
至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故意规避、抗拒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证据锁定,其行为已涉嫌拒执构成犯罪,潜江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潜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积极协作,将被执行人唐某进行网上追逃,最终唐某被广西警方在防城港某地抓获。目前唐某已被潜江警方押解回潜,现唐某已全部缴纳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
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挑战与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今后,潜江法院将继续以打击拒执犯罪为抓手,加大对规避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