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出借银行卡“代操作”,沦为电诈帮凶
刘某受网络结识的陌生人邀约,明知对方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涉案资金,并按照对方指令,通过购物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品的方式协助完成资金转移。
潜江法院依法以帮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在校学生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双双获刑
毛某、蔡某系在校学生,二人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活动,仍合谋参与其中。毛某介绍蔡某参与,并将蔡某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蔡某则直接协助接收、划转涉案资金。经查,毛某从中获利2700元。
潜江法院依法以掩隐罪判处毛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掩隐罪判处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纠集他人账户“跑分”,批量转移赃款获重刑
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先后使用黄某、李某、张某等6人的银行账户,用于转移非法资金。
潜江法院依法以掩隐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