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出于何种缘故,
使得血脉相连的手足变成了对簿公堂的双方?
难道在金钱面前,
亲情的纽带真的如此脆弱不堪?
悲剧之后,
亲情似乎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这背后,
是有什么不为人知的误会,
还是利益面前的人性抉择?
法院的大门已经敞开,这场围绕赔偿金分割的纷争,究竟会如何揭开它复杂而又微妙的神秘面纱?
欢迎走进今日“以案说法”!
原告赵某、田某一与被告田某二系兄弟姊妹关系,三人的母亲陈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保险公司共赔偿27万元死亡赔偿金,肇事司机补偿8万元补偿金。领取赔偿款时,二原告授权被告田某二代为领取,但此后田某二拒绝将属于二原告的款项分给二原告,二原告遂诉至潜江法院张金法庭,请求分割赔偿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主体问题。
本案中,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其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该款项应根据与陈某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双方当事人作为陈某的子女,关系无远近之分,三人都具有劳动能力,且陈某在世时,三子女都对陈某尽到了相应赡养义务。此外,陈某丈夫虽未与二原告一起主张权利,但亦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配。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按照均等原则,依法对赔偿金进行了分割,在扣除陈某的医疗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由原告赵某、田某一、被告田某二和陈某丈夫各享有四分之一。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物质、精神上的补偿,并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遗产的规定来进行分割。在分割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配。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生命的意义并非物质所能承载,家庭的和谐与亲情的维系才是人生旅途中最宝贵的财富。愿每一位经历人生变故的人,都能以更加宽容和理解的心态,共同守护那份来之不易的家族温情,让爱与记忆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而非让金钱的阴影笼罩了本应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