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理论研究 > 案例分析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 民一庭 时间: 2018-10-31 16:43 点击量: 4380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近日,我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保证人为债务人偿还借款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案件。

案情

2014年2月12日,赵某向湖北潜江某银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贺某为担保人。因赵某逾期不还款,银行于2015年4月2日以赵某、贺某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贺某亦于2017年7月20日按照协议约定代赵某向银行支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当日的利息3500元。事后,因赵某拒不偿还贺某为其代偿的借款及利息,贺某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认为,赵某在银行借款时,贺某作为保证人对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在赵某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返本付息的义务,贺某承担了保证人的责任。赵某向贺某追偿代偿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贺某代偿本金及利息53500元,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借款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止。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赵某按判决内容已全部自觉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