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近日,潜江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既充分发挥了司法调解职能作用,又为双方企业下一步合作保留了空间。
2021年10月,潜江的A公司与上海的B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及《废水处理技术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工业废水处理设备一套(包括预处理阶段及中水回用装置),并负责项目整体设计,双方就处理工艺及处理后的指标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总金额1080万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了70%的货款,合计756万元,但B公司提供的设备始终无法满足技术协议标准,导致其中水回用装置无法使用,A公司致函要求B公司进行整改,但B公司未予理会,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拆除设备,同时要求B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等,共计1142万余元。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冻结了B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B公司辩称其公司提供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予赔偿,同时要求A公司支付尾款324万元,并称自己将考虑申请质量鉴定。
在B公司考虑期间,双方私下进行了沟通协商,并向承办法官反馈了调解意向。考虑到鉴定的必要性、鉴定周期、设备拆除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后,承办法官认为只有调解才是两家企业的最优解,坚持能调则调、随时要求随时调、案结事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遂多次电话与双方协商沟通,予以析法明理,希望两大企业能摒弃前嫌,合作共赢。
经过几周的斡旋和沟通,双方在分析利弊后均做出让步,同意解除合同,设备归A公司所有,A公司无需再向B公司支付尾款,A公司同时放弃其他索赔要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债货两清。
调解协议签订次日,A公司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及时解冻了B公司账户,B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此次调解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又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减少了诉累,一举多得。
接下来,潜江法院将进一步找准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发力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过硬举措、扎实作风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