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为尽孝心,为母亲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此后,母亲因意外事故受伤,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因双方协商未果,被保险人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那么保险公司拒绝全额理赔的理由是什么?法院又能否支持被保险人的诉请呢?
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与此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9月,胡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母亲胡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2022年4月,胡某某被开水意外烫伤,其伤情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胡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5万元,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保险条款的约定将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重与轻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多与少相对应,在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配各方权利义务,体现了保险合同公平原则;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系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给付保险金的标准与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相对应而设定,并明令要求业内各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中采用人身伤残保险金计付标准。该条款并未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与损失,不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应属于一般责任条款。
据此,胡某某主张因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应全额给付保险金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胡某某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十级,十级伤残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故保险公司应支付胡某某保险金5万元(50万元×10%)。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投保人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除了要认真听取保险业务员对险种的介绍外,还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要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多加注意。如果签订的是电子合同,更应当注意以上几点,切忌在手机屏幕上阅读保险条款时一划了之。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也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九条第一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