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猛于虎,听者伤心,闻者骇然。潜江法院浩口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相识,二人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本应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但被告张某婚后脾气开始变差,经常摔东西,并且在婚后对原告邓某大打出手,导致其受伤住院,一度因此无法正常工作,甚至因被告张某的家暴行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原告邓某因无法忍受被告张某的家暴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本案中涉及到严重的家暴行为,且造成原告邓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积极联系并邀请妇联工作人员参与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邓某坚决表明无法和被告张某继续共同生活,害怕继续受到被告张某的家暴行为,且被告张某在庭审中态度嚣张,虽口头表示对原告邓某仍有感情,但当庭仍然对原告邓某进行言语威胁,没有挽回婚姻的诚意。因此,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官有话说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原、被告本各自经历过一次失败婚姻生活,因为缘分得以重组家庭,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永以为好,但是因为被告的家暴行为,使得重组的家庭再次分崩离析,双方的婚姻生活以失败收场,令人不胜唏嘘。
近年来,潜江法院浩口法庭在审理因家暴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积极联合妇联组织,更好地维护了受家暴行为伤害的女性的合法权益,既注重案件审理的同时,又注重帮助受侵害的女性从家暴的阴影中走出来,取得了良好社会的效果。
法官提醒
家暴是威胁家庭和睦、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家庭成员之间在遭受到家暴行为侵害后,可以积极向当地妇联、公安机关等组织和单位寻求帮助,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