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理论研究 > 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聚众赌博、抽头渔利3000元,组织者获刑九个月!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2-24 17:36 点击量: 108

亲朋好友聚会常常以打麻将、玩扑克等作为娱乐活动,娱乐消遣本无伤大雅,但若有人动起“歪脑筋”,想着通过赌博来营利,那将会自作自受,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聚众赌博最终获刑的案件。

图片

3月26日,被告人胡某在位于潜江市的某一茶楼内组织易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当日,胡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元。

图片

3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电话邀约杨某某前往其经营的茶楼赌博,杨某某应约后按照胡某要求邀约马某某、彭某、易某某等人一同前往。赌博以“说胡子”“三皮子”的形式进行,胡某从赌资中抽头渔利1500元。

3月29日2时许,民警在茶楼内抓获胡某和赌客杨某某、陈某、易某某、彭某、徐某某、马某某,并现场查获扣押赌资10.432万元。

图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请潜江法院依法判处。

潜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胡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图片

  “小赌不怡情,大赌必伤身”。从扑克牌到麻将桌,从几百块到几百万,如果说赌是人类最原始的天性,那么赌博行为就是现代社会对这种人性的无限放大,赌客在赌博过程中不断膨胀的不劳而获、寻求刺激的欲望,最终会泯灭一个人的道德和良知。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正确区分合理休闲娱乐和赌博违法行为,切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远离赌博,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不要等到失去后追悔莫及。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