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以保促调 跑出纠纷解决“加速度”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2-17 17:36 点击量: 70

 某日下午五点,潜江法院总口法庭审判庭外一名律师焦急地在外等候,庭审刚一结束,律师立即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材料递给承办法官,表示案子非常紧急,一定要当天把财产保全手续办好,考虑到情况特殊,承办法官二话没说就开始审查材料。情况为何如此紧急?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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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于2023年签订了一份《生产加工合同》,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生产调味虾。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后,B公司仅提走部分货物,剩余货物一直未提取。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提货,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提货的保管费用,合计约为450万元。

承办法官收到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后,立即作出裁定,足额冻结B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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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存款被冻结后,B公司一改之前的消极态度,积极主动配合调解,很快便与A公司达成和解。短短十几天,本案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A公司面带笑意地向承办法官递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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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作为前置性民事执行制度,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具有金钱或者其他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避免将来案件难以执行的风险,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诉讼中、申请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担保材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需提交执行依据文书。

善用保全措施,不仅可以为债权人后续执行到位提供保障,同时也是克服当事人消极应诉的一把“利器”。

接下来,潜江法院将持续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在办理诉前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促进执源治理,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