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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赚“快钱”,可能涉嫌“帮信罪”!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06-25 08:41 点击量: 211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诈骗案件愈演愈烈,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许多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但在低成本、高收入的诱惑之下,依旧选择为其提供服务。近日,潜江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明知吴某(另案处理)可能利用其手机、支付宝账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宝的账户和密码等提供给吴某等人使用。之后,陈某的支付宝账号被开通网商银行用于转移赃款。当日上午至次日凌晨期间,其账户转账支付结算金额达363.54万元。经查证,账户中有19名电信诈骗案被害人共计45.3363万元被骗资金,通过陈某网商银行账户被转移已不知所踪。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手机、支付宝账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并经过其支付宝网商银行支付结算金额达363.5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图小利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当庭认罪悔罪。最终陈某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从而引祸上身。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