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法院与潜江检察院对一起涉抚养纠纷案件展开联合调解,通过积极推进、协力合作,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6年,李女士与被告黄某甲举办了结婚典礼,但因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1月,二人生育一女黄某乙后,不久便因矛盾不可调和而分开,李女士带女儿回娘家生活至今且独自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李女士认为,二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黄某甲作为黄某乙的父亲,理应支付其抚养费,故起诉至法院希望获得女儿黄某乙的抚养权并判令黄某甲支付此前的抚养费,且今后按期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了解案情后,浩口法庭第一时间与潜江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积极沟通,潜江检察院认为李女士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支持起诉。今年11月6日,潜江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支持起诉决定书,同时也积极参与了法庭组织的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与检察官一方面进行释法明理,另一方面又从有利于小孩子成长的角度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获得女儿抚养权,黄某甲也表示,近几年因疫情原因,其工作收入不稳定,现在会积极工作,将按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剩余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综治办等,打造“法庭+N”的矛盾调处机制,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快捷化解。
法官说法
为了更好的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相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黄某乙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她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不平等的对待。黄某甲作为黄某乙的亲生父亲,不能因为与黄某乙母亲的感情破裂,而不履行其作为父亲应尽的职责。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是祖国的未来。小孩成为非婚子并非是他的错,孩子是无辜的,非婚生子相比婚生子更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本案的当事人应正确对待婚姻及家庭问题,担当起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什么是民事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法律支持、证据支持、诉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