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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险能否为酒驾买单?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2-31 16:35 点击量: 93

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由谁来赔?近日,潜江法院泽口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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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黄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朱某饮酒后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支队认定,朱某、黄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

经查,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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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黄某的家属与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就黄某死亡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故黄某家属将朱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案涉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肇事司机朱某认为,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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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则主张,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记载,朱某系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保险法规定和保险条款约定,酒后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赔事项,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在商业险限额内不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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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交警支队作出的黄某、朱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结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朱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免责,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朱某按50%予以赔偿。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8万元,朱某赔偿原告的损失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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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机动车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保险合同往往约定饮酒、醉酒驾驶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即发生法律效力,故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请求免除商业三者险部分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未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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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在此提醒大家,酒后驾车不仅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会让自身承担巨大风险,甚至面临刑事处罚。杜绝酒驾,树立文明驾驶理念,切勿以身试法,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