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3月19日,湖北省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推进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为着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致力于将法庭服务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诉讼,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潜江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辟“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持续报道各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务实做法、典型案例。
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办案效率十分满意,为表感谢,为承办法官送上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一丝不苟 公平公正 司法为民”的锦旗。
2020年12月16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甲方将预制管桩的生产(工厂车间生产成品出车间堆放和发货全过程的所有劳务)发包给乙方。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所有员工由甲方公司负责购买工伤保险(不含其他四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未购买保险发生工伤的,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后A公司的两名员工在B公司工作时因机械车失控导致受伤,二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相应支付义务由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决书生效后,二人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已全部履行该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2023年7月,A公司以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两名受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为由诉至潜江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因两名职工产生的工伤赔偿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仔细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注重查明事实的细微末节,为公正裁判奠定基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为一审承办法官公正、高效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而感动,特意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一面锦旗代表了当事人的感激,也是法官坚守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一个缩影。案件无论大小,每一件都连着民心,每一起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都直接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价。潜江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力促案件的优质高效办理。
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属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范围。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的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属无效条款,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A公司承担70%的责任,B公司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后B公司被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金额远超本案中应承担的损失,故A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