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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缔造•法治同行】藏不住了!潜江法院连收两面锦旗
——为当事人与法院的“双向奔赴”点赞!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4-04-18 08:58 点击量: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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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的悉心调解,我们已经拿到了赔偿款!”这一天冒着大雨,陈某和女儿特意赶到潜江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为民一庭法官及其法官助理送来两面锦旗,表达对法官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张某是一位垂钓爱好者,2023年10月26日上午,张某独自外出到某管理区三渠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不慎将钓鱼竿触碰到悬挂在上方的10KV高压电线上,导致被电击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亲属悲痛欲绝,一纸诉状将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598196元。

“老张是我们家的顶梁柱,他一死,留下我们孤儿寡母怎么生活啊,供电公司必须要赔偿我们的损失!”开庭过程中,老张的老婆陈某声泪俱下地向承办法官陈述。

“我们现场多处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高压线架设的实际距离为5.7米,远高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中4.5米的规定,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经常钓鱼,他选择在高压线路下钓鱼,应自甘风险,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请。”供电公司答辩称。

供电公司该不该赔,应该赔多少

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事发线路导线电流10千伏,属于高压电,被告供电公司不能证明案涉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受害人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其疏忽大意而触电身亡,张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承办法官做完释法明理工作后,被告供电公司同意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但是要求给予一段时间的履行期。

“那我同意调解后,供电公司到期不履行,怎么办?”陈某提出了自身的顾虑。

“考虑到三原告目前的生活状况,请尽快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将赔偿款打入原告的账户。”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承办法官为督促供电公司按时履行,数次拨打原告代理人的电话。至此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锦旗所承载的不仅是群众对司法力量的肯定,更是法官与群众之间以心换心“双向奔赴”的美好剪影。潜江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将群众冷暖放在心上,把案结事了的功课做到极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