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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故事·共同缔造】外祖父母向孙子父亲索要“带孙费” ,能否支持?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4-02-23 08:28 点击量: 79

抚养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但父母离婚时已约定孩子由一方单独抚养,然而抚养孩子一方却不幸离世,孩子实际由外祖父母抚养,那么“带孙子”到底是天经地义的事,还是一种可以量化为货币的劳务呢?外祖父母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呢?

案情回顾

小王父母在其三岁时离异,小王此后随母亲生活,但不幸的是四年后母亲去世,而父亲又组建了新的家庭。此后六年,小王一直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全家靠低保度日,生活拮据,小王一纸诉状将其父亲诉至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广华寺法庭收到小王的诉状后,发现小王年仅13岁,按照法律规定,小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参与诉讼活动,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参与,也就是小王的父亲要作为小王的代理人参与诉讼,而小王的父亲在本案中是被告,此种情况下,小王是难以向父亲主张抚养费的。

如何要求、督促父亲履行抚养义务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广华寺法庭向当事人释明后,小王的外祖父母作为原告,向小王父亲提起了无因管理之诉。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虽然小王的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了由其母亲负担小王的全部抚养费,但小王的母亲于2017年7月去世,被告作为小王的父亲,对小王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同时,在小王父亲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王的外祖父母对小王无抚养义务,在小王母亲去世后,二位老人抚养照顾小王,客观上减轻了小王父亲的负担,小王父亲属于受益人,双方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二位老人请求小王父亲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小王父亲也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之前六年的抚养费全部支付完毕,且双方就小王今后的抚养事宜也作出了妥善的安排,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于鼓励社会互助之目的,规定无因管理制度。本案中,外祖父母作为管理人,据此获得主张垫付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的偿还请求权,这不仅能为善良管理人提供经济补偿,也能督促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筑牢法律防线。

本案是外祖父母追讨垫付的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规则的意义还在于,类案的类推适用,适用主体不应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亲友,代替有抚养能力的抚养义务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在符合无因管理法定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可认定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