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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01-08 11:33 点击量: 434

当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时,就法院的地域管辖各持己见。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审核后,发现该案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位于浙江省,那么该案是否能归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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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8年1月被告B公司承接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洛溪乡天然气管道一期线路安装工程,并将该项目C标段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给原告A公司实施,双方签订了《管道线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和工程范围、长度为29.52KM线路施工安装及象溪工艺安装等项目。约定固定总价款为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开工,当工程项目完成62.2%的时候,被告B公司突然违背合同约定擅自将原告A公司合同项目下的工程量分包给C公司施工建设,致使原告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按原告A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被告应付劳务费840万,截止2020年6月1日,被告B公司实际已付502万,下欠338万未付。原告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潜江市人民法院,被告B公司未应诉答辩。

法官释法

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线路安装工程,其C标段管道线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A公司采购部份材料、施工中所有的设备机具均由原告A公司承担,工程分包价款实行总价包干的方式,且该价款高达1400万,该合同实质上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裕溪乡至松阳分输站段,应认定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最后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官提醒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