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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抖音造谣泄愤、发布不实言论……可能涉及名誉侵权!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3-12-13 14:41 点击量: 667

近年来,在社交网络上“锤渣男、渣女”的事件层出不穷,各路“吃瓜群众”已经对此屡见不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可以随意发布,因意气用事,便将侮辱谩骂的字眼公开发布到短视频账号上,是否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发布不实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经法院释法明理后,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错误以及违法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诚恳地向当事人道歉并发布澄清视频。

案情回顾

小壮与小美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分手后,小壮多次向小美索要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未果,于是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小壮微信转账给小美的金额多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定数字,因此认定小壮转账给小美的行为系赠与,遂判决驳回了小壮的诉讼请求,小壮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

今年10月,原告小美开始接到陌生人的骚扰电话,同时发现在小区周围也有人对自己指指点点,后在浏览抖音视频发现小壮在抖音上有发布小美“骗子、骗婚”等视频内容,且详细注明小美的真实地址、电话。于是,小美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帮助,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小壮便立即在平台上删除了视频。然而,视频已在网络发布多天,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小美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给小美的生活及精神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今年11月,小美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壮赔礼道歉并在市级媒体刊登澄清公告。承办法官在了解此案的前因后果后,便告知小壮发布他人不实信息的法律后果,小壮在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同意用实际行为弥补自己的过失。最后,小壮在抖音平台上相同账号发布向小美的道歉视频,并保留十天,并保证以后不在抖音等媒体上发布相关言论、视频。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由小壮对双方在交往期间经济问题产生不满,在抖音等平台发布对小美的不实视频,其中包含小美的个人信息,带有诋毁性质的词语,视频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传播,造成小美名誉损害的后果,构成了名誉侵权,小壮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庭审后,小壮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人都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上分享生活见闻,大家在享受平台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更要谨言慎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散布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认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