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的电话终于打通了,之前跟您打电话一直没人接”,承办法官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这样的“小抱怨”。那么,承办法官不在办公室又去了哪里呢?实际上,为了把人民群众的“关键小案”办成铁案,除了日常的开庭工作,法官很多时候需要走出办公室调查案件事实。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搬好小板凳,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承租B公司厂房共三次,为此订立三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付款方式为先付后租。案涉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租金,而后停止生产经营不见踪影,既不支付剩余房租也不搬走生产设备,B公司无奈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本案涉及多份房屋租赁合同,且涉案合同签署得很不规范,仅通过书面证据材料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于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实地勘验了案涉租赁厂房的现场情况,了解每份租赁合同所对应的具体位置、租赁房屋目前的使用状况及A公司遗留财物等情况。
结合书面证据材料及现场勘验的结果,本案的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还原,承办法官据此依法作出了裁决,困扰B公司已久的难题终于得到妥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民事审判活动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务必规范,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同时,如果遇到承租人违约弃租的情况,出租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否则,出租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即并非出租人不解除租赁合同,就可以一直计取租金或占有使用费。法院将结合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出租人的减损义务、承租人的过错等,对合同解除时间作出认定,并确定出租人应收回房屋的合理时点及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