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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潜江法院“三个规定”专属彩铃正式上线啦!这些事情免开尊口!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06-18 08:32 点击量: 723

叮铃铃

潜江法院

为全体干警量身定制的

“三个规定”彩铃

上线啦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廉政彩铃上线后,可以通过语音提示,提醒干警及身边亲友严禁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等重大事项,以此种方式加大对外宣传,扩大群众知晓度,共同营造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良好环境。

定制“三个规定”彩铃是潜江法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推动“三个规定”深入落实的创新方式,也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通过手机彩铃宣传“三个规定”,让每一次通话变成公正司法的宣传教育,只要拨打法院干警的手机,就能听到彩铃里的温馨提示,切实将过问或干预、插手法官办案的念头遏制在萌芽状态,将监督的触角延伸至八小时之外,为法院干警贴上一道“护身符”。

何为“三个规定”?

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0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法律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法律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不当交往的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办案纪律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违纪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