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俱乐部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俱乐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王某坠亡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第一,事发当晚,王某先后在KTV、俱乐部饮酒,导致王某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存在步伐不稳的情况;
第二,王某坠亡的直接原因,系其在三楼电梯口处用脚踢电梯门,导致电梯左侧门掉入电梯井,最终导致王某返回电梯口处时,踩空坠入电梯井后死亡;
第三,俱乐部在本案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虽然案涉电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为俱乐部,但没有证据表明电梯在事发时存在安全隐患,王某也并非是在正常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所导致的死亡,且俱乐部位于商场的四、五楼,商场三楼并不属于俱乐部的经营场所及管理场所,故王某在离开俱乐部经营场所后,俱乐部对其不当行为没有进行监管和提醒的义务。此外,王某并非单独前往俱乐部,在王某起身离开俱乐部时,亦告知了其同行人员李某,此种情形下,不能强行扩大俱乐部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王某作为最了解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及具有酒后风险预见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高自身谨慎注意义务,自主控制饮酒量,确保自身身体状况良好、行为可控及人身安全,其过度饮酒并踹电梯门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其因饮酒暂时失去控制力所做的民事行为,并不能成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王某之子未能举证证明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俱乐部不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王某之子上诉至汉江中院,汉江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