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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当得利拒不返还? 潜江法院:依法返还并赔偿损失!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0-10-15 09:27 点击量: 958

房屋租赁期间经营者将房租交给房屋租赁公司员工后,房屋租赁公司称未收到其租金,并将经营者告上法庭,经营者迫不得已又支付了一笔房租,那这笔多支付的房租能拿回来吗?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件不当得利案。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28日,原告杜某某及妻子陈某某、连带保证人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总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前10期租金,第11期租金43750元由被告伍某某(系某公司武汉公司负责人)代某公司收取,被告伍某某也确认收到原告方支付的租金,且确认原告方不存在逾期支付情形。但因被告伍某某与某公司存在纠纷,未将43750元租金交给某公司,致使原告杜某某及妻子陈某某、连带保证人杨某被某公司起诉,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告方向某公司支付租金4375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3216元。且一审过程中,原告杜某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了51586元保证金置换其被保全的财产。后原告杜某某多次找被告伍某某协商赔偿未果,继而形成本案诉讼。

法官释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伍某某明知其没有合法根据,却将其代收的原告杜某某支付给某公司的租金43750元扣留,致使原告杜某某被法院判决向该公司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造成原告杜某某损失51586元,被告伍某某应当返还不当利益43750元,并赔偿其行为给原告杜某某造成的损失7836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伍某某返还原告杜某某不当利益及赔偿原告杜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1586元。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产生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纠纷经常发生,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便已成既定事实,受益人仍然应当将不当利益予以返还。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不是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能要,否则不仅要依法返还,甚至还要承担利息,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