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以保促执、助推涉虾纠纷实质化解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1-14 16:45 点击量: 97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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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湖北省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推进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为着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致力于将法庭服务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诉讼,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潜江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辟“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持续报道各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务实做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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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对方拖欠了我8千多块的小龙虾尾款一直没给,我现在遇到困难了,只想他把钱给我,其他的我都不要了。”开庭前,原告徐某向法官说出了为什么要向被告追回两年前货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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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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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被告李某找原告徐某购买了一批小龙虾,前期的费用都已支付完毕,但剩余8千余元的尾款却迟迟未付,徐某多次催讨欠款,但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徐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李某面对干警多次电话、上门等方式,仍然拒绝配合法庭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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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案件的实质性化解,让徐某拿到应得的货款,承办法官积极与徐某沟通。庭审过程中,徐某当庭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当庭同意了徐某的保全申请,同时不要求徐某提供担保。

该案在进行财产保全的次日,李某终于露面,主动联系徐某表示愿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随即将尾款支付给徐某,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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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高兴地向法官说:“感谢法官,对方终于把我的小龙虾尾款结给我了,真是多亏了法院,我本以为要回这个钱还要花很长时间,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

本案中,通过财产保全手段提前控制了被申请人李某的财产,既替申请人节省了成本,又避免了债务人消极应诉、抗拒调解、拖延履行等问题,督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实质性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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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尾款回款难的问题,如何短时间之内有效地化解纠纷,降低虾农的诉讼成本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要尽量避免做“口头”生意,保留好发货单、送货单、结算凭据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既能避免债务人提前转移资金,又能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化解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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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