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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慎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勇敢维权还是自认倒霉?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08-01 08:43 点击量: 317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如果不慎购买到过期或者变质腐坏的食品该如何处理呢?近期,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食品安全纠纷的案件,让我们从以下案例中寻找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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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2日,原告王某(消费者)在被告(经营者)的某超市内花费19.8元购买了一瓶青梅黄瓜酒,后发现该酒已超过保质期,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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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华寺法庭在接到该案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清楚且标的不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对原告王某提供的购物清单、收银小票、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证据均无异议,同时表示自己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而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按规范复核保质期并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现已认识到自己售卖过期商品的危害,愿意依法赔偿原告并退回货款。

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经营者向王某退还货款19.8元并当庭赔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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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过天,“舌尖上的安全”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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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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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过期的食品极易腐坏变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是每个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保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自身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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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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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到过期或者变质食品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积极维权。

1. 保存证据,以备后用

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对问题食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详细记录该问题食品的品牌、包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另外,还要保管好购物凭证,如发票、小票、收据、网购记录、外卖订单等。

2. 协商和解,要求赔偿

当购买到问题食品后,消费者可自行与食品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说明问题并要求赔偿。

3. 协商不成,举报维权

自行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组织进行调解,也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热线等有关行政部门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4. 依托证据,提起诉讼

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依托先前收集和保存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