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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筑牢家庭暴力“隔离墙”
——潜江法院联合7家单位发文《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2-05-26 08:56 点击量: 1127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效能,潜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及《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潜江市实际,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立足于各单位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各单位沟通协作‘堵点’。

第一,将家庭暴力防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积极发挥潜江市平安建设考评机制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单位间数据的协同共享。第二,要求公安机关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要求民政部门强化救助、管理职能;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妇联、残联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警联动机制,配合做好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工作。第三,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强制报告义务,各单位应当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五,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作出程序,明确申请主体,申请书格式及证据要求等。最后,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联、残联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

《办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其中,《办法》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单位在就家庭暴力事实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可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下一阶段,潜江法院将积极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发现家暴苗头、遏制家暴行为、协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定期跟踪回访等各个环节的联动机制,拓展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广度和深度,共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家庭教育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家庭”“平安潜江”建设,为潜江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