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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原配诉“小三”返还财产 法官倾心调解化纠纷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4-05-20 09:28 点击量: 374

编者按

3月19日,湖北省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推进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为着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致力于将法庭服务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诉讼,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潜江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辟“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持续报道各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务实做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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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向潜江法院张金法庭送来锦旗,对人民法院心系群众、高效司法、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表示深深感谢。

原告范某与被告黄某系合法夫妻,于2003年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与被告郭某交往并发展成情人关系。交往期间,黄某多次通过微信给郭某转账共计25万余元。范某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便一纸诉状将黄某、郭某二被告告上公堂,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郭某返还25万余元。郭某到庭后辩称,不认可与黄某系情人关系,且黄某转账的25万元是其为黄某公司工作垫付款项后报账的资金。

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于退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均表示无需再调解。案件转至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在确认郭某与黄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前提下,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情绪异常激动,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情绪进行安抚,耐心做心理疏导,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法明理,并劝说郭某,黄某对其的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赠与行为,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次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郭某自愿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向原告返还财产15万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通过法官耐心、温情的调解,不仅使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同时也解开了原告的“心结”,原告在收到被告退还的款项后,表示:“非常感谢法官耐心细致地为我们做调解工作,我心里现在感觉舒服多了,非常感谢你们这么耐心开导我,让我从被出轨的阴影里走了出来。”至此,该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这面锦旗不仅凝聚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也表达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为民的充分肯定。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让司法的便捷高效与温情温度传递到人民群众的心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近年来,因婚外情引发的返还财产诉讼不断增多,婚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给另一方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出轨方给第三方财产上的赠与也会给配偶及其家庭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断送美好姻缘;未婚人士在寻觅良人时也需擦亮眼睛,坚守道德底线,对自己的人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