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作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刑执行部分由潜江市人民法院统一执行。现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鄂098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及信息登记核实情况,对已归集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清退发放,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供退赔案款来源
1、对被执行人肖作军所有的鄂N99999号GMC房车一辆及鄂A831BC保时捷汽车一辆拍卖所得价款193040元、437800元,合计630840元。
2、对杨逍代肖作军持有的潜江市帝希建材有限公司21.5%的股权拍卖所得价款1375394.4元。
3、提取被执行人肖作军在潜江市星发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中应分配收益80151.82元。
4、提取肖作军所有的武汉江岸区江汉北路九运大厦住房2套的租户李勇支付房屋租金90000元。
5、中心花园土地出让金13198000元。
以上案款合计15374386.32元。
二、退赔计算方法
1、退赔比例。退赔比例=可供退赔案款÷退赔损失总金额(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赔金额为199244083元,经本院核实,实需退赔金额为194294645元),即退赔比例为7.91%(15374386.32÷194294645,四舍五入向下取整)。
2、本次各投资人可退赔金额。各投资人的个人损失金额×退赔比例7.91%即为本次可以退赔的金额(四舍五入向下取整)。
三、退赔方式
因涉及人数众多,退赔资金采取分阶段、统一比例分配的方式陆续完成发放,委托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应退赔资金发放至投资人登记的银行账户内。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发放窗口,不安排现场办理退款手续。请各投资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提交至本院执行事务中心窗口或将相关资料邮寄至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中心(收件人张乔)。
四、异议提起方式
本院在本公告附件中将载明投资人名单及各投资人本次应退赔金额,如有异议,请各投资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应凭证。
五、发放退赔说明
未登记银行账户或者虽已登记银行账户但刑事判决中无损失金额的,本次退赔暂不予发放,待第二次退赔一并处理。
六、统一咨询电话
手机号码:13477428816,限于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拨打,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八月六日
退赔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