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经营主体的发展之基、活力之源。潜江法院始终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涉企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将“保全”这一督促解纷的“硬措施”和“调解”这一解纷的“柔手段”相结合,高效保护企业权益,为企业发展“解近忧谋远虑”。近日,潜江法院张金法庭就成功化解了一起道路施工合同纠纷。
B公司系C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B公司承揽的道路工程,进行水稳及沥青摊铺工程的实施,同时确认了施工范围与内容、工程单价、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双方的权利等条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已经积极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但B公司至今拖欠合同价款399万余元。
A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B公司和C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张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承办法官在依法审查保全材料后,认为B公司和C公司为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A公司要求B公司和C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法律依据,故将保全材料及时移交至执行局进行执行。在保全结果反馈后,承办法官发现C公司被冻结的资金足以支付B公司拖欠A公司的款项。
考虑到案涉当事人均为企业,且时机成熟,调解可能性比较大,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法官向B公司和C公司释明利弊,阐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希望两公司与A公司真诚沟通,商讨支付方案。经过大半个月的协商,最终A公司向张金法庭反映三方已经就如何付款达成了协议。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充分运用“以保促调”的方式,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促进立审执案件办理提速增效。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方式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相结合,即由分公司先行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可由总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