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审结了一起原配要求“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既维护了原配的合法财产权益,又引导了正确的婚姻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阿星(化名)和老颜(化名)1992年登记结婚,老颜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居住。
2024年5月,阿星发现老颜给小敏转了大量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5月20日“情人节”当天,老颜和小敏被阿星捉奸在床。发现真相的阿星怒不可遏,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老颜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敏返还财产。
案件受理后,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微信转账、银行转账记录及在庭陈述,法院查明,2015年至2021年期间,老颜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小敏累计转账72万余元,在此期间,小敏向老颜转账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敏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不仅侵害了阿星的财产权益,更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道德,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老颜向小敏赠与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小敏获得的赠与财产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扣除小敏向老颜转账的金额40万余元,小敏接受赠与的剩余财产应予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