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常会看到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字眼,当事人经常会疑惑,明明作为被告的一方,现在居住生活在甲市乙区,为何案件确由丙市丁区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如何区分?三者之间有什么微妙的关系?
近日,潜江法院张金法庭遇上了一起离婚案件,给当事人上了一节生动的“管辖普法课”。
原告李某(男)户籍所在地原系湖北潜江,被告王某(女)户籍所在地系河南,李某与王某结婚后,将户籍所在地迁至河南。现因感情不和,李某来到张金法庭起诉离婚,张金法庭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告知李某应去王某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李某称王某婚后一直居住在潜江,且提交了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坚持要在潜江提起诉讼。
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后,多次电话联系王某,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后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查清事实,分别走访了当地村干部、村民、以及李某父母,得知王某与李某结婚后确实居住在潜江,但已于两年前离开潜江回到了户籍所在地河南。
本案中,被告王某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为河南,因王某两年前已回到河南居住(并非住院就医),故王某经常居住地亦为河南,王某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故案件应当由被告王某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潜江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李某,向李某阐明不受理案件的具体原因,李某表示理解,愿意去王某的户籍地起诉,并再三感谢法院对自己案件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请问,通过上述案例,你知道如何区分公民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