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频发的当下,每一位驾驶者的行为都关乎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事故不幸发生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同一道温暖的防线,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及时的帮助。然而,这份帮助并非捐赠,而是需要肇事者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近期,潜江法院泽口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再次敲响了安全驾驶的警钟。
2020年11月,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慎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因无力赔偿,遂向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申请救助基金。经审核通过后管理办公室与陈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后管理办公室向李某家属垫付了4.6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管理办公室多次催促陈某偿还,陈某一直未偿还,管理办公室无奈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办公室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对陈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垫付,依照规定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且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陈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管理办公室共垫付费用4.6万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管理办公室所垫付的救助费用,应由事故责任人陈某承担,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管理办公室垫付的赔偿费用4.6万元。
道路救助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治疗费用:(一)抢救治疗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肇事车辆虽投保交强险但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或者承保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支付费用的;(四)车辆肇事后逃逸的;(五)发生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
道路救助基金既不是赠送,也不是捐款。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付赔偿责任赔付受害人赔偿款时,应及时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驾驶者,安全驾驶是每个人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务必积极面对,主动救助伤者,诚信履行还款义务,共同维护社会救助基金的良性循环,让这份爱心与帮助得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