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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证责任与行使追偿权

来源: 研究室 时间: 2019-01-28 10:36 点击量: 3219

2015年7月,王某以进货为由,与武汉银行信贷中心签订《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15%。同日,张某与信贷中心签订《个人客户保证合同》,为王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信贷服务中心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王某尚有8万元本金未偿还。2017年5月,信贷服务中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张某三人偿还剩余本息。当月16日,张某向信贷中心偿还王某所欠借款本息9.75元。后张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代偿款9.75保证债务逾期付款利息0.39

被告王某对原告王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及保证债务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并无过错,其代被告清偿贷款剩余本息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9.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以案说法:

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其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债务人因保证人的履行而免责保证人为了主债务人的利益而遭受了损失,法律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出发,赋予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权本案中,原告王某在承担保证责任上并无过错,有权向被告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过错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例如,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超出主债权范围的,对超出主债权范围的数额无法对债务人追偿。另外,保证人享有的追偿权同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向他人提供担保时需谨慎,同时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之时,应积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