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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打小闹酿大祸!别让它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4-07-09 09:23 点击量: 195

校园欺凌者的嘲笑、排挤、辱骂、殴打会让受害者在身体上受到伤害,更会在心理上留下难以磨灭的创伤,受害者可能因此产生自卑、恐惧、抑郁等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同时,校园欺凌也可能威胁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止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从严处理学生欺凌。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等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同寝室同学间的校园欺凌案件。

张某某与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均系潜江某职业学校2018届学生。2019年2月22日中午午休时,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与张某某在学校寝室发生口角冲突,继而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对张某某以打巴掌的形式持续实施殴打。张某某因此多次住院治疗,后因被打事件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被诊断为“心因性抑郁”,精神状态被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2023年7月10日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及学校方共同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266.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共同故意伤害张某某身体,造成张某某精神遭受损害,应对其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0%,三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学生在寝室内发生打人行为,但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对张某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在张某某所受损害的10%范围内承担责任。文某某、郑某某、贺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本案中三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法官坚持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包容但不纵容。本案同时警示学校要将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落实管理职责,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播一粒法治种子,育一方法治心田,法律不应只是冰冷的条文,更应是孩子们的“保护伞”。潜江法院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职能和司法担当,通过送法进校园、发布涉校园欺凌典型案例等方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让法治之光照亮成长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