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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田间务农突发身故,保险拒赔为哪般?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5-05-09 16:27 点击量: 16

随着公众风险意识的提升与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意外险成为社会公众应对突发风险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意外险的普惠性不断增强的同时,因意外险而生的理赔纠纷也频频发生。近期,潜江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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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还是“疾病”?理赔争议撕开信任裂痕


2024年9月,投保人唐某通过互联网在线投保方式,为其母亲姚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意外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姚某于务农时突发身故。姚某去世后,唐某向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姚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系疾病身故而非意外身故,拒绝其理赔请求,唐某则坚持认为其母姚某系意外猝死,有权请求保险金。因双方协商未果,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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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00页证据、3小时激辩,司法智慧寻“最优解”


庭审现场,双方提交了近500页的证据材料,针对被保险人姚某的死亡原因究竟为“意外伤害身故”还是“疾病身故”,展开了长达近3个小时的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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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唐某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姚某系意外死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姚某生前所患的多年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保险公司认为姚某系疾病身故。唐某则坚称,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有关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且姚某即便不属于意外身故,也符合保险合同关于猝死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三、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司法温度融化坚冰


随着庭审进入尾声,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案件虽然复杂,但具备调解的可能,双方也均表示同意调解。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支付保险金,但唐某提出的保险金过高。为尽快化解争议,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唐某的情绪,认真倾听其心声,向其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法律在类似案件中的适用原则,结合本案证据分析双方争议的姚某死亡原因,引导其理性看待理赔范围。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凭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与精准把握,指出了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对关键条款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并向保险公司说明了投保人家庭的困境,希望其能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并从长远的企业社会责任和品牌形象维护角度,全面妥善处理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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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开始理性协商保险金金额。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对唐某进行赔付,唐某也对保险公司的让步表示感激。截至目前,保险公司已完全履行支付手续,该案圆满化解。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为各类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