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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妻子终止妊娠不足半年,丈夫起诉离婚怎么判?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5-04-15 16:33 点击量: 74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法律的完善,夫妻间的婚姻关系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当爱情走到尽头,婚姻面临破裂,怀孕成为了其中的敏感因素,若夫妻一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尤为敏感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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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孙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曾于2017年经潜江法院调解离婚,后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双方再次爆发矛盾。2025年4月2日,原告孙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女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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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张女士当庭答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病例资料,证明自己曾于2024年12月23日终止妊娠。孙某在其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孙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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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均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于2024年12月23日在医院通过人流终止妊娠,孙某于2025年4月2日起诉离婚,距离张女士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孙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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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事关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律对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终止妊娠设立一定的“法律保护期”,是为了保障妇女身心健康,避免女性在终止妊娠后的身体恢复关键期因情感纠纷和诉讼遭受二次伤害。遵循“女性特殊期间应予特殊保护的原则”,给予妇女法律上的“暖心呵护”,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追求实质公平的共同价值取向,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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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