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极端天气增多,特别是最近大风袭来,屋顶的杂物、屋旁的树木、没关好的门窗等都可能瞬间化身伤人的“利刃”,若因此受伤,或者财物受损,责任人能以“风太大不能怪我”免责吗?对此,潜江法院以实际案例为大家说法明理。
3月的一天晚上,某单位门口种植的绿化树木被大风吹倒,李某晚上骑电动车回家经过某单位时,不幸被树枝砸伤。李某认为某单位对树木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于是将某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0200元。某单位辩称当天刮起大风,属于自然灾害,某单位无法预见无法防范,且李某在明知外面刮大风仍在外骑电动车,对其所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砸伤李某的树木属于某单位所有且由某单位进行管理,树木歪倒造成李某受伤,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发当日虽刮起大风,但气象台已经发布了蓝色大风预警提示,某单位怠于采取防范措施,存在过错。同时,李某自身未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某单位的责任。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倾情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某单位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200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极端天气破坏力超出了气象预警的范围,相关责任方也采取了必要、合理的防范处置措施,仍发生了超出预见和控制范围的损害事故,属于不可抗力。但如果相关天气已被气象部门预警,相关责任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损害发生或扩大,若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害发生,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所以在天气变化多端的当下,相关责任方应注意排查,尽力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管理和维护,莫让“大风”惹祸伤人,自己则变成需要承担责任的“背锅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