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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警惕!稳赚不赔的投资?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5-02-14 17:29 点击量: 137

生活中是否经常有朋友叫你一起投资做生意?

还向你承诺稳赚不赔?

保证每年按固定利率分红?

未按时分红投资款全退?

最后生意亏损,对峙法庭?

这到底是借贷还是合伙呢?

随着法槌声响起,谜底即将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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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王某经营的美容店因扩大规模,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朋友宋某,鼓动她加入投资,表示美容店生意稳定,投资是稳赚不赔,并保证将按照月息1分的利率进行分红。宋某非常心动,遂向王某转款10万元。王某向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王某投资款10万元,并写下承诺书:承诺每月按照月息1分的利率进行分红,若未按时分红,投资款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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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款后,宋某未参与店铺管理和实际经营,王某每月支付宋某“分红款”1000元。2023年6月后,宋某再未收到过“分红款”,于是找到王某,王某则表示上半年是淡季并未盈利,暂时无法按时分红,下半年生意好转会一并补齐“分红款”。2023年12月,宋某再次找到王某,要求支付未付的“分红款”并退还投资款。王某则表示美容店已经关门,双方是合伙关系,宋某投资的10万元已经全部亏损,不可能退还。双方协商未果,宋某遂诉至潜江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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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虽然王某出具的收条和承诺书中载明款项为“投资款”,但是宋某实际上并未参与美容店的管理和经营,只是按照固定利率收取回报,且王某还承诺未及时分红,投资款全退,即宋某无须承担投资风险。双方的约定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双方约定的分红本质属于利息。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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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大不一样。合伙必须要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确实是合伙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明确合伙的重要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并且仔细查看合同条款,避免掉入投资陷阱。如果是单纯的借贷,首先要判断对方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载明身份信息并签名捺印,同时保留好转账凭证和相关证据,防止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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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