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理论研究 > 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网络交友有风险 指尖转账需谨慎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5-03-25 17:23 点击量: 59

“法官,我们及时把钱退给对方,这件事情对我儿子陈小某没有影响吧?”

“不会,案涉金额很小,只要你们尽快退款,我们来给原告做工作。”

“那就好,谢谢你们。”陈某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不断说道。

这温馨的一幕发生在潜江法院张金法庭,事情要从一份来自新疆的诉状说起。原告孙某为新疆人,与陈小某素不相识,在进行网络交易活动时,孙某误将资金转入陈小某的账户中,故起诉要求陈小某返还。

图片

承办法官收到诉状后认为疑点重重,银行转账一般会提示输入对方的名字,既然孙某不认识陈小某,那怎么会将资金转到一个陌生人账户上?带着疑问,承办法官联系了孙某,孙某这才向法官道出实情。

原来孙某在网上通过聊天软件与一陌生人聊天,该陌生人以见面为由要求孙某向其转账,并提供了陈小某的账号。孙某转账后却再也联系不上对方,迫于无奈只能起诉陈小某返还资金。

图片

因孙某无法提供陈小某的联系方式,承办法官随即联系了陈小某所在的村委会,通过村委会联系上了陈小某的父亲陈某。陈某称陈小某现为一名学生,平时乖巧听话,不会在网上与陌生人聊天索要钱款。承办法官听后,向陈某详细释明了本案的利害关系,如银行卡已遗失,建议陈某尽快报警,如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陈小某没有理由占有孙某的资金,应当向孙某返还,希望陈某能为儿子的将来考虑,在立案前解决问题。

两个星期后,陈某来到法庭,表示愿意向孙某返还钱款,孙某也表示愿意撤诉,双方矛盾成功化解。

图片

网络时代,资金流转虽便捷,但风险亦如影随形。本案再次警示大家:网络交友需谨慎,网络转账更是慎之又慎,务必核实收款人身份及交易真实性,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转账指令,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疏忽大意陷入财产损失风险。对于来路不明的转账要求,应提高警惕、多方求证,切莫因轻信他人而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