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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春节返岗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5-02-12 17:27 点击量: 80

春节假期结束,返程高峰开启。无数打工人带着家人的牵挂踏上归途,但若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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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潜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春节假期结束,返岗上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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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自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运营工作,期间某科技公司一直未为小美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春节假期,小美回老家过年。2024年2月15日,公司领导在微信群里通知员工2月20日上班,小美便于2月19日15时左右自驾返岗上班。驾车途中,小美的车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侧翻,小美因此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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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小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某科技公司坚持认为2月19日并非上班时间,小美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不属于工伤,拒绝赔偿。小美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58000元,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小美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560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不支付小美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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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开庭审理,某科技公司对于仲裁委认定的赔偿数额没有异议,但是公司始终认为小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上班时间,且小美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有误。法官庭后针对某科技公司的疑问进行释法明理:第一,公司对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但是没有在合法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程序上来讲,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已经生效;第二,虽然事故发生当日并非上班时间,但小美属于异地工作,放假最后一天返回工作地点,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既符合其平时的惯常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的合理时间,工伤认定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公司未依法为小美缴纳社会保险,小美发生工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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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法院释法明理并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某科技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小美工伤保险待遇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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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建议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在假期返岗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的实际案例中,时间、路线、目的三大因素在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缺一不可。当返程旅途不符合时间、路线因素,返程路线也不符合上班的合理路线,如果出现事故,则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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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