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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管理区

来源: 研究室 时间: 2019-01-28 10:40 点击量: 6137

2009年,叶某受让王某承租的潜江市某管理区所属某办事处的土地,并按照王某与某办事处签订的约定每年向办事处上缴租金。2013年,双方因土地承包问题发生纠纷。后叶某以办事处损毁其土地致其养殖的小龙虾多次受损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潜江市某管理区赔偿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我院审理认为,潜江市某管理区是潜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其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不从事具体的市场经营活动,不是经营性市场主体;农场体制改革后,农场建制不变,与管理区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原告承租的土地属于湖北省某国营农场所有,该农场是国有农垦企业,由其发包土地并收取租金,承租土地的出租方只能是湖北省某国营农场,且原告一直也是向农场缴纳租金,租金收据也是由农场出具,故与原告形成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只能是湖北省某国营农场。潜江市某管理区、湖北省某国营农场各自职责、主体不同,其在具体行使职权过程中虽时常发生职责混同,但管理区从事的所有市场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均应视为管理区代为农场行使。因此,原告叶青起诉的被告潜江市某管理区非本案适格的责任主体。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根据潜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潜机编20022号《关于农场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方案的通知》,我市共设有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潜江市西大垸管理区、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潜江市后湖管理区、潜江市熊口管理区、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六个管理区。各管理区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农场体制改革后,各农场建制不变,与管理区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原告叶某起诉的被告某管理区非本案适格的责任主体。

在农场体制改革以后,农场与管理区已属两个概念,群众往往将两个概念混同,导致诉讼活动中因确定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被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变大,并造成诸多诉累。

确定适格的主体是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提。借此温馨提示:在诉讼活动中应正确确定适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