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我院“在线法院”平台开庭审理并判决,原告奉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奉某、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常争吵不断。2016年,被告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今年5月,原告向我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一并解决婚生子的抚养、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被告在江苏务工,请假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促成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承办法官决定运用新浪“在线法院”平台开庭审理本案:先由双方当事人下载“在线法院”APP,法官在该平台上和双方通过三方视频方式进行庭审。
在向当事人释明该模式后,双方均同意这种便民、高效的庭审方式。在线开庭当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我院参加庭审,被告远程出庭。原告提前将诉状、证据材料上传至该APP,被告当庭答辩、质证,但未提交证据。举证质证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果。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和好愿望、双方的感情基础、婚生子的状况等因素,法官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均对我院诉讼便民的做法给予极大的肯定。
自2017年5月引入新浪在线法院平台以来,我院不断发挥“互联网+”科技优势,拓展运用在线司法确认、立案、调解、开庭等功能,现已在线调解、判决民事纠纷5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不断推进了我院多元解纷机制的改革创新、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