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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害人害己 心存侥幸终被惩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8-08-30 18:12 点击量: 345

近日,我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被告人年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开设牙科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且在被潜江市卫计委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然进行非法诊疗活动,直至2017年5月再次被潜江市卫计委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其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现实中多表现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该行为既危害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非法行医应被严厉打击。

不少群众认为一些小诊所“方便”、“便宜”,殊不知“小诊所”往往导致错诊、加重病情、疾病传播等危害自身健康的大问题。在此,告诫广大群众,生病就医应选择正规医疗场所,寻求具备执业资格医师的帮助,切莫贪图一时小便宜,给了黑心诊所可乘之机。同时,在受到非法行医行为的侵害时,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