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法院泽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4日,原告何某某受被告蔡某某雇佣,在潜江市经济开发区某村农民集中安置建房项目中,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工作过程中,不慎跌倒,受伤后被送到潜江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2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花费医疗费1899.53元。经查,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中标方,该公司又将其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钢结构工程再分包给被告蔡某某。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故诉至潜江法院。
“何某某确实需要这笔钱来应付当前的生活,你们也有难处,大家平心静气聊聊……”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释法析理,耐心对原、被告双方进行疏导工作,让彼此互相考虑对方的处境,互相转变角色,从切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随着调解的深入,原、被告双方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并逐渐打开心结、开诚布公,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二被告赔偿何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至此,该案成功调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目前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对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争议案件的高发。
基于该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需要用工的个人应根据自身需要谨慎选择用工途径,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技能进行预先评估,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
二是如需长期用工,雇主可根据从事的工作类别及风险高低,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在事故发生后既可分担雇主的赔偿责任,也可以使雇员及时得到赔偿;
三是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应明确雇主信息及工作内容并留存证据,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
四是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坚持在诉讼中做好释明和引导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